律師在職進修辦法規定:律師於執行業務期間每年應接受至少八小時之在職進修課程,且其中至少包括二小時之法律倫理或律師倫理課程。故本會每年都會安排一定時數的律師倫理課程供會員選擇進修。本次邀請到中正大學周廷翰教授,於於民國113年8月24日上午9時至12時,在本會會館講授「律師之受任倫理與注意義務-以民事事件之處理為中心」。
講座先提出律師有著雙重角色間的拉鋸衝突,雖然我們是自由業者,但也受到倫理與契約的拘束。比如不能隨意辭任法院或檢察官依法指定之職務;不得受當事人請求為違法之行為;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推展業務;應精研法令,基於誠信公平執行職務,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處理事務不得無故延宕等。同時也要遵守民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
接下來講座以大量的實際案例解釋受任倫理的實際應用。如律師之勝任性:係指律師對承辦之具體事件應有一定專業能力,比較常見的案例像是疏於注意而遲誤時效之情形,故時效問題可能是接受諮詢或委任時需要注意的地方。還有何謂「精準有效處理」的專業倫理?像是處理事務時要兼顧實體法及訴訟法上的各層面考量。再者若被判定為不當事件者,不得受任,這時候要如何拒絕才符合倫理規範?講座有提供幾個參考的說法:「您所說的故事,似乎顯然違反經驗法則,不太能使人理解」、「您所說的故事,無法與客觀的資料彼此整合,要證明有難度。」等等。以及若當事人提出「拖延訴訟」請求時應如何因應?這時我們的角色定位就會在「當事人之代理人」與「獨立之司法機關」間拉鋸,不過此兩種定位在實際適用時,雖有差異,但亦未必完全對立。
其次則是注意義務的內涵與案例解析。若律師違反委任契約之義務,有可能被追究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我們所負注意義務的根據,為委任契約、準委任契約或類推適用委任之規定,而在執行業務的每一階段,都有應該注意的內容。首先在聽取與調查階段,原則上要親自聽取當事人陳述,透過相應資料來認識事實並判斷事件所需之資訊,並掌握當事人之意圖;在法律上檢討階段,則是針對聽取所得之事實進行法律上之評價;接下來根據檢討之結果,為解決當事人之問題,應向當事人說明,並獲其同意採取有效適切之措施;在執行階段,則需基於所定之方針,展開具體行動並與當事人保持聯繫;在受任事務終結後,仍然需要向當事人說明、檢討判決內容,以及之後處理上應注意之事項等。
本次講座內容從各種實際案例切入來說明我們在執行職務時應該注意的面向,非常詳盡,發人省思。最後講座認為,我們應該在衝突的各種角色中,不斷尋覓倫理的平衡點,以此為準則處理事務,應該是最適切的方式。(云)